高中生当上高校首席科学家,哪些人需要负责?
日期:2025-11-29 15:23:03 / 人气:8

近日,网上广泛流传江苏科技大学郭某学术造假的相关消息。据网友爆料,郭某曾任江苏科技大学首席科学家、博士生导师,但实际上只有高中学历;其简历中关于科研成果、奖项、荣誉等多处表述与事实不符,涉嫌学历造假、学术造假、侵占国家科研经费。11月18日,江苏科大官方通报称,已认定郭某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,解除聘用协议并报案,案件正侦办中。
一个仅高中学历的人,能层层突破高校人才引进审核机制,以教授、博导身份开展“教学科研”长达两年,这不仅是个体学术造假事件,更映照出高校学术评价与监督机制的失灵。以下从多个维度剖析需承担责任的主体。
一、高校人才引进审核部门:首道防线失守的直接责任人
高校人才引进审核是防范“学术骗子”的首道关卡,郭某事件中,审核部门存在明显失职。
根据高校人才引进常规流程,学历学位验证、科研成果核查、工作经历核实是核心环节。对于“首席科学家”“博士生导师”这类高层次岗位,审核本应更为严苛:学历需通过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验证,科研成果需检索SCI论文、专利授权等官方数据库,奖项荣誉需向颁发单位核实。但郭某的高中学历能“变身”符合博导要求的学历背景,虚假科研成果能顺利通过审查,说明审核部门要么未按规定流程操作,要么存在“走过场”式审核。
例如,学历造假本可通过简单的学历认证轻易识破;科研成果造假也可通过查询Web of Science、中国知网等数据库验证。审核部门的疏忽,使得本应严谨的聘任体系形同虚设,直接为郭某打开了进入高校的“方便之门”。
二、学术委员会与监督部门:过程监督的缺位者
高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事务的决策与监督机构,肩负着学术评价、学术不端查处等职责;同时,学校还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、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,负责科研经费使用、学术行为规范的日常监督。
郭某在两年任职期间,开展“教学科研”却未引起怀疑,反映出监督部门的过程监管严重缺位。一方面,学术委员会未对其科研项目进展、成果质量进行有效跟踪评估——若按规定对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检查,虚假科研成果早该暴露;另一方面,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管流于形式,郭某涉嫌侵占国家科研经费,说明经费审批、报销审核等环节存在漏洞,未及时发现异常支出。
此外,纪检监察部门未主动排查学术不端线索,直至网友爆料才启动调查,违背了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中“对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线索负有主动调查处理义务”的规定。
三、学校相关领导:管理失职的责任承担者
根据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,高校主要领导对学校学术治理负总责。郭某事件暴露出学校在人才引进、学术管理、监督问责等方面的系统性漏洞,相关领导需承担管理失职责任。
一方面,领导班子可能存在“重引进、轻管理”的倾向,为追求“高层次人才数量”“科研项目经费规模”等指标,放松了对人才引进质量的把控;另一方面,在日常管理中,对学术评价体系的异化问题重视不足,未及时纠正“重帽子、重数量、重结果”的考核导向,为郭某这类“包装型”学者提供了生存土壤。
若调查发现领导存在推诿塞责、隐瞒包庇等行为,根据办法第38条,主管部门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通报,撤销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益。
四、制度执行层面:刚性约束缺失的间接责任人
我国已建立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等完整的学术治理规范体系,但郭某事件凸显出“有章未循”“循而不严”的问题,制度执行层面需承担间接责任。
实践中,部分高校为维护声誉,对学术不端行为倾向“内部消化”“淡化处理”,导致惩戒威慑不足。例如,对以往类似的轻微学术不端行为未严肃处理,使得违规成本远低于预期收益,客观上纵容了郭某的铤而走险。此外,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不健全,人才引进审核、科研管理、纪检监察等部门缺乏有效联动,未能形成监管合力,也是制度执行不力的重要表现。
五、结论:以责任追究筑牢学术诚信防线
郭某事件警示我们,学术诚信的维护不能仅靠个人道德自觉。需对审核失职的具体工作人员、监督缺位的部门负责人、管理失职的学校领导依法依规严肃追责;同时,强化制度刚性约束,完善人才引进“全链条审核”、科研“全过程监管”机制,打破“重引进轻管理”“重数量轻质量”的评价导向。唯有让每一道关口都切实担责,让每一次造假都付出沉重代价,才能守住学术殿堂的纯净与尊严。
作者:杏耀注册登录平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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